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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教育局介绍 |
| 电话:0335—7862413 |
| 传真:0335—7862515 |
| 邮箱:qljyjbgs@163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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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局科室介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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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室职责
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、事务;负责各类公文的传递与管理;负责会务、文秘、文书档案、信息、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;负责大型活动的组织与协调;负责来客接待、车辆的调配;承担上级教育部门相关科室交办的工作。
纪检监察室职责
负责县属学校、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负责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、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情况,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;协助教育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,加强对党员党纪和党规教育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。检查处理本系统的党内违纪案件,审定和决定或取消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;受理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违反党纪、政纪行为的检举、控告和申诉;负责督查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及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;对教育系统招生、就业、收费等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;负责教育系统财务审计工作、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及中小学的校务公开工作。 人事股职责
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、干部人事、人事档案、年度考核、劳动工资工作;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;组织指导职称推荐评聘,推优、评优、评特和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及校长的培训工作;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;管理全县的支教工作;负责相关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,承担上级教育部门相关科室交办的工作。 计财股职责
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;统筹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;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;指导各类学校的财务管理,监督检查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;管理各类教育收费,承担教育经费内部审计工作;审定县属学校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;制定基建投资、教学设备投资计划,监督管理教育专项经费、赠援款和贷款;管理各类教育工程项目,负责全县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,监督管理国有资产;统筹协调发放全县教育系统职工工资,承担上级教育部门相关科室交办的工作。 普教股职责
指导、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工作;制定基础教育发展目标、规划和招生计划,组织实施普及教育工作;审核中小学的设置与变更;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改革;指导中小学德育、幼儿教育、特殊教育及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;负责全县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;指导全县普通中小学体育、卫生、艺术和安全教育活动,承担上级教育部门相关科室交办的工作。
职成股职责
统筹管理全县各类职业学历教育、成人教育;拟定全县职业教育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;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改革、专业建设、教材建设和实习实验基地的建设,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和办学评估标准,并组织实施;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,协调指导职业教育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;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教育、成人教育、私人办学的审查、评估上报审批工作;承担教育对口帮扶工作;制定“农科教”结合的“三教”统筹计划,并组织实施,承担上级教育部门相关科室交办的工作。 教研室职责
学习落实教育方针和政策;学习推广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理念;研究教材课标;中高考试题;教学方法和教学效率;指导各校科学规划、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;开展教研活动;通过调研与评价采取措施,制定政策,进行引领与调控。 仪器站职责
负责教育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使用;实验教学的督导;教育资源配置与使用;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;图书馆及专用教室的建设与管理;负责实验室建设,指导、检查全县的实验教学工作。 招生办职责
负责各类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;搞好招生政策、纪律的宣传工作,审好招生报名资格工作,抓好考务工作,做好招生录取工作,作好招生总结工作。建立健全招生业务档案,承担招生信访接待工作,承担上级招办交办的工作。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
督导本县所辖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,负责对教育部门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、指导;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综合督导的组织、评估、奖惩和经验总结推广工作;牵头组织省、市、县的评估验收工作,承担上级督导部门交办的工作。 教育工会职责
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抓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;逐步完善各级“教工之家”的建设工作;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;抓好校务公开工作;抓好基层工会的建设及教代会的召开等工作,承担上级教育工会交办的工作。
勤工俭学股职责
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勤工作俭学的方针政策,负责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的管理,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有计划的开展勤工俭学工作;制定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;监督校办产业财务收支情况,加强校办食堂、商店的规范化管理,总结、交流、推广校办产业发展的典型经验,规范、规划教育产业市场;完成上级下达的勤工俭学任务。 语委办工作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法规;制定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、年度计划;负责全县推广普通话、推行规范汉字工作;对县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;负责县内普通话等级培测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《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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